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作为有哪些
律师解答:
登记机构不得有那些行为如下: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登记机构是指负责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的独立机构,是基金市场日常运作必不可少的硬件设施。它的业务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法规;
2、负责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3、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4、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提供查询服务;
5、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6、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