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已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应当偿还企业未偿还的债务,其不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该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那么其只承担有限责任即可,即在合伙企业注销之后,债权人不得要求限合伙人对公司未偿还的债务进行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