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大家经常会因公产生交通费、通讯费,有些企业也会以固定金额的形式发放交通或通讯补助,对于这部分收入到底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大家往往会有困惑。
我们来分两块进行解读。
01 实报实销的交通费、通讯费
实报实销的交通费、通讯费属于差旅费的范畴,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很好理解,员工花多少钱找企业报销多少钱,本质上员工并没有因为报销因公产生的这些支出而获取利得,相关费用的产生也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因而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固定标准的差旅津贴、交通、通讯补贴
除实报实销的交通费、通讯费外,有些企业会为员工提供固定标准的差旅补助,比如四大会按天为标准给员工支付出差补贴,在员工实际报销差旅费之外额外获得补贴;或者有些企业会为员工提供固定金额的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用车补贴等等,这部分补贴通常以月的形式发放给员工,无论员工实际发生费用多少,补贴金额不变。
(1)差旅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第(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按出差天数计算并随同差旅报销一同发放的差旅津贴不计缴个税,但随工资发放的差旅补贴需要扣缴个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关于这一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其实税法上的规定非常古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谓的“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0号)规定:
中油公司系统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其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级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中油公司系统各公司所在省级政府尚未规定扣除标准的,可暂按各公司2002年公务费用实际发生数为扣除基数;超过扣除基数的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征税;具体扣除基数,由各公司报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局核备。
从上述文件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费补贴与公务无直接关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直接挂钩,因此虽然属于补贴的形式,但本质上是增加了员工从企业处获得的酬劳,因此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尴尬的是,古早的国税发〔1999〕58号仍然有效,但实务操作中却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对于国税发〔1999〕58号文中提到的公务用车扣除标准,仅有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很多省份仍然没有相关扣费标准更没有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在不了解当地扣除标准的前提下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将非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进行分摊的操作也很鸡肋,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是按实发数和实发月为计算扣缴标准的,如果发放的以前月度的通讯补贴,似乎也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更正月度收入了,但汇算清缴时本身就是汇总全部综合所得,所以说这里的规定很鸡肋。
总结
站在企业角度,其有权制定具体的报销政策,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时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比如,企业为某高管报销私立学校学费,这种教育费与企业的经营服务无直接关系,也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关于福利费的范畴。企业可以为高管报销,但也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当然如果是上市公司还需要考虑合规性问题。
同样,虽然相关政策都比较古早,有些情况可能现在看来不太适用,也没有囊括一些新的情况,但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我们仍需严格遵从这些老的规定,不能想当然地不代扣代缴个税或者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