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者等于13平方米。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5.没有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