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工作制合法吗
1、《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此可见,按996工作的员工在周一至周六每天均需加班3小时,与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法律规定明显不符。也就是说,若公司强制实行996工作制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的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
2、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工时制为996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强制实施996工作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不仅有权拒绝该工作制,还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加班的界定以及加班费支付的前提
1、按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才能算加班,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自己在这些时间上班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2、关于怎样认定延长工作时间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如果员工在一周内的工作日上班时间没有达到40小时,但是某天的工作为9小时,那么这个工作日延长的1个小时是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呢?这要分两种那个情况处理,如果是属于综合工时制的则不会被认定为平时加班,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则按照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会被认定为平时加班。
3、关于周末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周末上班,也是分两种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加班,如果公司平时上班是8小时,哪么周末上班肯定被认定为加班,但按法律规定公司安排员工换休,即公司可以在一周7天内任意安排员工上5天班,另外两天休息,公司不用支付周末加班费。另外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如果公司每天安排员工上班6小时44分钟,那么有一天的周末也是上班6小时44分钟,也不会被认定为周末加班。
三、加班费的支付及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有具体规定,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此处所称的工资不尽然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数额。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基数计算,劳动合同对此未约定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