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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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购房者需要前往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其他销售单位一起申领“三房”土地申请证。售房单位被撤销、注销不再存在时,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会协助购房人办理手续;售房单位被合并、改组、重组时,现接管单位也需协助购房人办理手续。购房者还需提供出让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和楼层平面图等文件。房地产转让时,需要提交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有关行政
购房者需要前往所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与其他销售单位一起申领“三房”土地申请证。售房单位被撤销、注销不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人办理手续;售房单位被合并、改组、重组的,现接管单位应当协助购房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二是提供出让单位原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前未办理土地登记的,不能提供土地证。可提交以下文件: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销售及土地划拨清单;房改房已挂牌销售的,需提交《房地产销售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如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二是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和楼层平面图,可以从房地产公司取得。未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可以提交该商品房的销售证明和土地使用清单。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为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契税完税证明。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手续(一)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四)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需要公证的),(五)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六)人民法院提交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定,调解、协助执行强制移送通知书;(7)非法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产权部门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地产转让的书面文件(八)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地价缴纳证明;(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地价缴纳证明;(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十一)拆迁补偿协议;(十二)房地产共有人转让意见;(十三)有关部门收购、合并企业的批准文件;(十四)国有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章制度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下手续:

1.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2. 缴纳登记费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收取登记费用,具体金额由当地政府规定。

3. 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房屋权属共有情况以及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 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申请人需要将填写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5. 审核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会予以受理。

6. 公告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审核通过后,将不动产登记结果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进行公告。

7. 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位置、面积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是保障房屋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核工作。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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