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