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项目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1)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施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用土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2)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