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否作为法院的证据?
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在法院作为证据吗?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可以公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公证处的公证需要真实、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名称具有明显的个人身份特征,不能借用,公证处不能出具不真实、非法事项的公证书。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损坏、篡改公证文件或者公证文件; 3、以诽谤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取公证业务; 4、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要报送年报!进去系统后,发现上面显示“已报送纸质年报?
必须要做年报,不按期公示年报的企业、个体户将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即使恢复记载,之前的经营异常痕迹也会一直伴随,企业没有年报将会导致企业有失信记录,出现失信后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什么是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是社会保险行业整体信息系统,承担着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处理、内部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功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宏观决策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和办公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由全国统一规划,可以保证国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一致性,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从长期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社会保险核心业务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业务。
(2)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经办机构内部网。
(3)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和新型业务系统的建设。新型综合业务系统对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企业年报基本信息认缴时间和实缴时间怎么填
1、认缴时间是根据章程约定的,股东注册资本到位的最后时间,一般可以根据企业设立的时间加上到位年数进行推算。2、实缴时间是在年报年度内,股东最近一次注册资本缴纳到位时间,一般以验资报告时间、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填写。如果实缴资本未到位,实缴时间不需要填写。3、如果股东最近一次出资时间在年报年度后,应当作为即时信息公示,进入“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