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否作为法院的证据?
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什么是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是社会保险行业整体信息系统,承担着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处理、内部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功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宏观决策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和办公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由全国统一规划,可以保证国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一致性,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从长期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社会保险核心业务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业务。
(2)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经办机构内部网。
(3)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和新型业务系统的建设。新型综合业务系统对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在法院作为证据吗?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可以公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公证处的公证需要真实、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名称具有明显的个人身份特征,不能借用,公证处不能出具不真实、非法事项的公证书。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损坏、篡改公证文件或者公证文件; 3、以诽谤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取公证业务; 4、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息系统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哪些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