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事仲裁程序是什么
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4、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
5、裁决。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并送达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结果的,裁决宣布后立即送达裁决书。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怎么撤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怎么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