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离婚纠纷中,被告被监禁时,且被监禁未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已经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其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