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薪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薪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薪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章:产假薪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薪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薪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薪资发员工,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薪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薪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薪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薪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薪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章,社保机构按规章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薪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薪资不可兼得。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薪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薪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章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薪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生育津贴相关法律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薪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章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