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印度尼西亚男子安-生(化名)早在五六年前就已经是厦门一家酒店俱乐部的会员了。而且,他的女友小刘(化名)也和他一样,交了年费,办理了一张康体俱乐部健身会员卡。
但是,两年多前,双方开始出现矛盾,酒店员工甚至为此两次报警。据报警记录显示,酒店员工称,这名印度尼西亚客人,在酒店浴室洗浴时,故意浪费沐浴露,还将沐浴露倒入水沟。江头派出所接警后,还对安-生进行了“口头教育”。
事隔几天后,酒店员工再次报警,这一次,安-生在运动过程中,将酒店的一台电子磅秤损坏,但是,安-生拒不承认自己将磅秤弄坏,也不愿赔偿。
后来,安-生的会员卡到期后,就被酒店取消了会员资格。
转用女友会员卡酒店坚持不让进
有趣的是,虽然和酒店闹矛盾,但是,安-生还是想进去。刚好,他的女朋友刘小姐的会员卡到期了,到期后,刘小姐打算续卡,并把卡转让给也曾经是该俱乐部会员的男朋友安-生。
但是,俱乐部拒绝了她的转让申请。刘小姐一怒之下,把经营酒店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配合办理会员资格转让。
安-生的女友刘小姐起诉说:“我的会员卡,要转让给谁难道我还做不了主吗?”
但是,酒店方面则提交了员工证词及报警回执,证明安-生曾有损坏俱乐部设备的行为,并指出《会员条款》约定的“俱乐部保留拒绝任何一个会员资格转让申请的权利”。
【法律解读】
会员卡不能随意转让
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小姐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难道没有权利转让自己名下的会员卡吗?对此,法官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在《会员条款》中的约定,转让会员资格需要以商家的同意为生效要件。
被告酒店虽然在宣传单中写明“本会员资格可转让”,但是,并没有明确声明放弃法律赋予的选择会员的权利。而且,酒店与安-生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过纠纷,因此,酒店有理由对安-生履行服务合同的能力产生怀疑,并拒绝刘小姐的转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