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哪些项目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2)滞纳金;(三)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损失;(四)不符合扣除条件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个人和家庭支出;(七)与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得扣除的费用 。
个体工商户准予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在计算经营收入时,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1.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营业费用和其他费用 。2.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3.税费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4.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转移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外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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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计税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