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发[1981]164号文规定,再聘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聘用单位支付。这是过去和现在都应有效的原则。
二、进化论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形式》,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只适用于企业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被再聘,虽然有权得到聘用单位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并非在册职工,按照工伤保险费的范围之内。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合法,已经缴纳的,应该处理,请与社保机构协商解决。
三、他们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工作保险待遇,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聘用单位承担;即使不规范行事,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应由聘用单位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形式》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给他应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