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发生了争议,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发生了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而发生争议,须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种诉讼类型称为确认之诉,为确认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解除或者终止。同时,如确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争议,也可申请仲裁,裁决后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这时的诉讼类型为给付之诉。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就其主张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