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执行合伙人是什么概念
执行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需分三步骤办理。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期限: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登记条件: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登记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发布)二、前置审批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批准文件。2.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三、办理设立登记受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期限:
1、名称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5、从业人员名单
6、出资权属证明
7、合伙协议书
8、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9、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发布)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
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