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爱民警的身心健康,做好从优待警工作,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民警休假制度。
一、年休假
1、(1)民警、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年休假时间为五天;(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时间为十天;(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者,年休假时间为十五天。
2、民警、职工的年休假期,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一次休完,最多不超过两次,一般不跨年度累计。
3、凡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病假累计达到三个月的;疗养天数已达到本人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未婚民警、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已婚民警、职工按规定享受夫妻分居探亲假的,均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的,可予以补足。女民警、职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民警、职工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看护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法定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文件规定,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4月5日)放假一天;端午节(5月5日)放假一天;中秋节(8月15日)放假一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妇女节(3月8日)全局女民警、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放假半天。
三、探亲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
包括:在册民警、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假期待遇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规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况)。
(二)探亲假期
1、未婚民警、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民警、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已婚民警、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民警、职工探亲时所支付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路费在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局里负责报销。
5、已休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婚假
民警、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五天,实行晚婚者,可增加婚假十天。
五、产假
1、女民警、职工生育后,可享受产假九十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十五天,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增加产假三十天,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三十天,若是剖腹产的,可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三十天;若是钳产的,可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民警、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可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女民警、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3、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可由本人申请哺乳假,由所在单位加意见后报政工办审批,但申请哺乳假不能超过婴儿年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并按规定扣发相关津补贴。
六、看护假
凡自愿只生一个小孩的民警、职工,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民警、男职工看护假十五天。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七、丧假
民警、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处理丧事假五天。
八、情况说明
1、民警、职工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一律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2、对因工作需要而没有轮休或年休的民警,应适时安排补休。
3、民警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岗期间相同。
4、各单位不得以工作忙、任务重、人手少等理由,安排民警超量超时工作,更不能以发放值班补贴、加班工资等形式代替补休。
5、民警休假期间遇到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再适时安排补休。
6、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