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目前,仲裁员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