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3)购买本市(包括江阴、宜兴,下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经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
(4)购买本市存量住房或异地自住住房。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5)拆迁购买安置房。提供本人名下拆迁所购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或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结算清单原件。
(6)购买军转房。提供本人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协议原件及付款收据原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