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裸辞不发工资合法吗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基于此,实务中一些劳动者交了辞职报告后直接离职,而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就约定,如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则扣除劳动者工资作为附加条件。实际上,工资作为劳动者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以这种方式扣除劳动者工资是于法有悖的。
本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出发点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扣减工资的违法性,同时指明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在职场中不履行相应义务而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裸辞用人单位扣工资的违法性分析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及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对于克扣工资的情形也做了明确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上述两条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足额和及时性及用人单位如未履行相应义务应该承担的责任方式。基于此,下位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此做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4.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由上述条文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做了封闭式规定,同时明确只有在法律和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可知劳动者裸辞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违法性。对此,很多人认为企业没有办法对员工不交接工作的行为进行维权,实则不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由此可知,劳动者离职办理工作交接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劳动者交完辞职报告后走人的情形,用人单位对于这一类型员工也无可奈何,实际上“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劳动者在违反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形下,依然有存在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劳动者在离职时也要考虑自身裸辞的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便。下文所述。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