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国有资产流失归哪个部门处理
国有资产流失归纪检委、信访办部门处理。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如下: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量刑标准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办法
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办法是以政府主导经营国有资产,既是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显著特征,也是改革以来延续至今尚未从根本上转变的经营模式。国有企业改革遇到的各种困难大多与政府主导经营有关,这甚至包括改革的措施安排在内。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要求,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是立法主导,彻底改变以政代法的状态。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