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归纪检委、信访办部门管。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如下:
1、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如何构成的?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二、出售国有资产罪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