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具体如下:
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三、会诊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八、术前讨论制度;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十、查对制度;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