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3月8日我被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鉴定结果于2008年4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在2008年8月20日才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求,只是说怀疑我的伤是旧伤,而最初检查时的X线片子我已经交到法医做鉴定了,鉴定机构却说片子还我了,就这样片子找不到。为此,公安机关将责任强加于我,便不依据我的轻伤鉴定来执行。请问:1、是不是对方在为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对我的伤做重新鉴定;2、现在没片子还能不能做重新鉴定;3、公安机关的做法合法吗,有无法律依据。谢谢。
解答:
我觉得法医鉴定为轻伤已经定性了,不能在二次重做鉴定,缘由是你的伤已经好了,这绝对是没有道理的,有没有片子不影响鉴定的法律效力,致人轻伤者应该是被批捕并被判刑,有什么问题让他向法院出具,司法鉴定之后就应该进入司法程序,提请检察院提起国家公诉至法院,公安机关的做法明显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看来并没有履行送交检察机关的义务,你可以寻求司法帮助,简单方法是先花几十块咨询费找个大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必要情况下看看是否允许你自己直接起诉打人者,就依据这个轻伤鉴定,记住轻伤鉴定是有法律效力的,无论对方使什么花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