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开税票的步骤如下:
1.开票前的准备工作
(1)初次安装后的准备工作
注册-→登录-→系统初始化-→结束初始化-→登记企业税务信息-→编码设置
需要注意:
初始化操作只有在初次安装使用时才必须进行,一旦用户已经正常使用后就不需再做,否则会造成数据丢失;登记企业税务信息的操作一般也是在初次登录时进行,正常使用后如果本企业税务信息不发生变更就无需再登记。
(2)日常使用中的准备工作
登录-→编码维护
2.发票填开操作
(1)购买并读入发票。
(2)开具发票。
A、开具正数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填写商品信息-→打印发票
B、开具带销货清单的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点击“清单”按钮-→进入销货清单填开界面-→填写各条商品信息-→点击"退出"返回发票界面-→打印发票-→在“已开发票查询”中打印销货清单
C、开具带折扣的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销货清单填开-→选择相应商品行-→设置折扣行数-→设置“折扣率”或“折扣金额”-→打印发票
D、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负数”按钮-→填写相应的正数发票的号码和代码-→系统弹出相应的正数发票的信息,确定-→系统自动生成负数发票-→打印发票
(3)作废专用发票
A、已开发票作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欲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B、未开发票作废: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系统弹出“未开发票作废号码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