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没上交证据处理: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不再质证,法院也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时,应当复印多套证据材料。证据原件一般交人民法院核实后保存,立案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复印件。根据规定,在房地产纠纷中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法院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