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 (二)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四)市内投靠需提交派出所核查打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珠海无自有房产的证明。(改为核查后不打印和扫描)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 第一条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