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前公告的发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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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听证会的公告应提前七天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程序包括核实参与人员身份、介绍听证会纪律、主持人身份资格,申请回避的处理,调查人说明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质证和辩论,其他参与人陈述,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结束。听证会结束后,应制作听证报告书,起到内部审查和决策参考的作用。
一、听证会公告一般提前多久发出?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会结束后应该怎么办?
听证会期间,听证主持人要牢记自己居间听判的角色职能,并把握好质证的范围、节奏和会场气氛。质证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实与依据上,对跑题性发言及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均应予以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听证。
听证会快结束时,书记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延伸阅读
结语: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程序包括清点核实参与人员身份、宣布纪律和权利义务、介绍主持人身份、调查人说明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质证和辩论、其他参与人陈述、最后陈述以及宣布结束。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牢记居间听判的角色职能,制作听证报告书并交由当事人审阅或宣读,最终决策将依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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