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解决
优先购买权一般分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当以上两者发生冲突时,通常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承租人是否有优先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承租人是否有优先权依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出售土地使用权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当事人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无权主张其享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