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主要合同债务。主要合同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大部分债务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影响的部分;
3、当事人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仍无正当理理由履行,或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主要债务的,或者未履行合同池中提出未履行主要合同的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