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人才派遣制的实质是通过人才租赁公司以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来实现的服务交易。人才租赁公司分别与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签订人才租赁协议、人才派遣合同,以规范三方面在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租赁期间,用人单位与被租赁人员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人才派遣的方式有四种:一是完全租赁。由租赁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租赁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考核、报酬和福利等;二是转移租赁。用人单位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租赁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租赁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发放,处理劳务纠纷等事务;三是减员租赁。用人单位对自行招募或已经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转为租赁公司;四是试用租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将新员工转至租赁公司,以租赁形式试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