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章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第(六)项就是劳动报酬,这里劳动报酬的内容既包括薪资的标准,也包括薪资的发放时间。该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章“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章,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法》第50条规章:“薪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
3、《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7 条规章:“薪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薪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薪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薪资。”根据上述法律规章,薪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4、《薪资支付暂行规章》第15条规章:“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薪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薪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劳动者薪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章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
6、你所在单位无故拖欠薪资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和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章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除在规章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薪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薪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