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如下:
一、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