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相关的问题有:
1.探望权主体范围
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履行了自已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
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可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议,这是一条途径。在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在第一条途径行不通的情况下的第二条途径。但具体的探望方式法律未具体规定。
3.探望权的实现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父母素质,让他们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认识到尊重他人权利的重要性,并认识到被探望同样是子女的权利。
二是设立有关部门,在探望权实现受阻的情况下予协助,让探望权得以实现。
一、起诉探视权怎么写
起诉探视权需要什么材料:1、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养后,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对于已经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权。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才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未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权。(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簿。(2)如果是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以证明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3)如果是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双方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的证据。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的话,发生纠纷以后,离婚协议就是很有力的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权,所以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允许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话,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或者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或者规定来履行的话,不会发生探望权的纠纷。所以,就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二、探视权的特征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