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由于县级行政区划是我国行政区划中最基本的单位,地方的行政管理都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分配起点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最基本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机构稳定;作业分工明确,人员专业性强,为提高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大部分行政处罚条件适宜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为起点,往上逐级递减,在下也是逐级递减。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只对某些领域内的一些程度较轻,影响较小的行政案件行使管辖;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处罚程度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则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或者由法律授权的组织管辖。
一、中级法院一审案件范围
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范围(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对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