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
1、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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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