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环保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水污染物
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
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
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数=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