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收款单位如果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这个收款单位,但应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中的另一方,未经通知,对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此为,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书面授权这个收款单位代为收取款项。收款单位应当向合同的另一方出具书面的授权书。(此为,委托收款)
3.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合同签订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将款项直接汇至收款单位,或者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直接向收款单位履行付款义务。(此为,向第三人履行)除以上情况外,收款单位的收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