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各项损失。 若劳动者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