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注销指房屋登记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房屋预告登记后的房屋产权归谁
房屋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并不会因此归于买受人。在办理了房产登记,领取产权证书后,归买受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房屋预告登记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房屋办理预告登记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携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买卖登记申请书原件、已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三、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房屋办理预告登记的流程是:携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买卖登记申请书原件、已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