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预售登记备案和房屋的预告登记不是一个意思。
房屋预售登记备案,指开发企业在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而预告登记是买卖双方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两者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登记方法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
5、登记部门不同。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