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对已使用过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利率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
(二)取消原夫妻双方在过去一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章,但所购(建)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套住房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三)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利率统一按首套房贷款标准执行。
(四)调整职工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贷款金额,其中: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住房面积1500元/m2。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任何一方在近24个月内贷款或贷记卡没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含年费)或准贷记卡透支没有超过180天以上记录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