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有:
1、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
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相应地补充担保;
在上述情况下,无法恢复或补充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但是非因抵押人行为致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上述权利,只能对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行使物上代位权。
3、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是其不占有抵押物。但符合下列条件时,抵押权人可以通知孳息交付义务人将孳息交付给自己: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抵押物已被依法扣押。
这里“收取”的含义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之义,而是指惟抵押权人控制了孳息,才可能对该孳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应认为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4、权利的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