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病假条天数可否包含周末和法定假日的,法律依据如下:关于贯彻《公司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公司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限定》)后,一些公司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限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事实上执行中遇到肯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量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限定》提议以下意见:关于医疗期的计量问题 1.医疗期计量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量。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工人,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工人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