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异地就医备案之后的门诊费用才可以直接结算,已经做过跨省异地备案的参保人员,直接开通跨省门诊结算待遇。新办理跨省异地备案时,无需单独备案门诊待遇,门诊及住院直接结算待遇同时开通。
2、门诊慢、特病暂不能直接结算,国家目前暂开通普通门诊跨省直接结算。
3、未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还可以手工报销,参保人员在跨省门诊结算遇到报错未能直接结算的,仍可以按照原有报销渠道及相关规定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申请报销资料:
1、 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