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小微企业标准:建筑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建筑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