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从2011年7月7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85%上调至3.1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70%上调至4.9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4.20%上调至4.45%;
三、从2011年7月7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成都公积金贷款新政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30(倍)。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即:男不得超过60岁、女不得超过55岁);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年限。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可放宽5年(即:男不得超过65岁、女不得超过60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从2011年7月7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85%上调至3.1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70%上调至4.9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4.20%上调至4.45%;
三、从2011年7月7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