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
3.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章》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章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